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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管理

西安市长安区职业农民资格管理制度

来源:长安新型职业农民网 发布时间:2017-02-04
为规范长安区持证职业农民资格管理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 长安区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,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级别享受相关扶持政策。
第二条  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由区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复审,每二年复审一次。中级职业农民资格报市农业行政部门复审,每二年复审一次。高级职业农民资格报省农业行政部门复审,每二年复审一次。
第三条 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取消职业农民资格,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。
(一)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;
(二)套取项目资金的;
(三)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;
(四)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;
(五)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。

第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,严禁伪造、借用和违规发放,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。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
附件:西安市长安区初级职业农民资格复审申请表